协会「章程」







中日青年友好交流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日青年友好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日青年友好交流协会是由东京都知事正式批准,根据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旨在促进中日两国青年交流互鉴、增进相互理解、发展长久友谊,为开创两国关系更加美好的明天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根据「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协会将着眼于中日两国的新形势,为两国青年间实务合作开辟新的道路。为进一步改善中日两国关系,打造两国青年交流平台,提高民间友好传统水平,使两国关系更加牢固。


第五条

本会的总部事务局所在地:东京都台东区东上野 1 丁目 18 番 6 号
本会的网址: www.j-cyfea.or.jp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拟开展一系列活动,为中国、日本两国青年进一步加深互相了解提供资助和机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领域:

(一)促进文化艺术交流

通过文学,美术,舞台,电影,文艺等艺术领域的交流和共同制作,以及人和生活相关的各种领域的文化艺术交流,开展广泛的两国青年交流,旨在创造新型文化;

(二)援助海外的中文与日语教育及学习

为增强两国青年的深入了解,增进中日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密切相关,本会提供并持续扩充中文和日语教育和学习环境,开展多种多样的援助工作;

(三)促进中日青年的两国研究和知识交流

为了促进两国研究而提供合作关系并对高等教育机关进行援助。同时,开展加深对世界和地区普遍存在的课题的理解,以及共同致力于解决问题的知识交流等工作;

(四)中日青少年交流互访

邀请中日两国高中生互访,提供在日本和中国各地留学、交流的机会。让高中生们通过自身经历了解当地的社会和文化,并加深交流;同时也为两国青少年提供直接的交流的机会,力求促进中日两国的人民构建个人层面上的信赖关系;

(五)中日高新技术产业间交流及招商引资

中日作为世界第二、第三大经济体,致力于加强两国经济贸易领域的更密切交流,对亚洲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与和平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有中日友好交流相关的知识与经验;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没有违法、违规、失信不良记录,在本团体以及行业中能够发挥积极带头作用,自觉维护本团体声誉,传递社会正能量;
(六)单位会员应具有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简介或个人简历 ;
  3、其他能够证明会员的有关证明资料 ;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委托本会协助推荐日本合作客户的服务;
(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经济合作信息及服务;
(八)在本会网站、客户端、公众账号等媒体获得广告宣传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团体发展建言献策;
(八)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含1年)以上没有履行会员义务和职责;
(二) 1年(含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有损于本团体声誉、形象的行为或言论,对本团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和理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二年,可连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由会员选举产生,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监事2名,由理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并能够带动相关企业或会员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推进本团体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四)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在本团体以及行业中能够发挥积极带头作用,自觉维护本团体声誉,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本会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转让、担保和抵押,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日青年友好交流协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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